在大陸登記處登記結婚→結婚證送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大陸將公證書副本寄我海基會→臺灣配偶持公證書至海基會申請驗證→持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臺灣配偶在臺有戶籍之資料及結婚證向入出境管理局(臺中、高雄、花蓮服務處、金門、馬祖服務站亦可)→申請大陸配偶入境→臺灣配偶先接受面談→通過者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寄香港機場或澳門事務處;影本寄送臺灣配偶>→臺配偶接影本寄大陸配偶→大陸配偶持向大陸公安局申請來臺通行證→大陸配偶赴香港機場或澳門事務處影本換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大陸配偶于中正或高雄機場國境線面談→通過者境管局在入出境許可證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申請人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公證書及入出境許可證向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
另大陸配偶不申請來臺團聚,申請人持經海基會驗證結婚公證書,向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所可否受理,內政部正研議中,俟內政部函示辦理。
入臺證辦理請聯系李非經理,微信:908774598、手機:1367156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