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單位邀請大陸經貿專業人士
商務入臺證申請,應考量:
1.對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無不利影響。
2.對兩岸經貿交流及促進對外經貿發展有助益。
3.申請單位及受邀單位業務性質應相關。
4.活動計畫內容應與其業務性質相符。
5.不得來臺從事招商活動。
(二)申請單位之申請除下列事項外,每年總申請人數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1.邀請來臺參加國際性經貿活動。2
.經核準參加在臺舉辦國際商展活動。
3.兩岸中介機構來臺處理兩岸經貿交流事務。
4.其他經認定有特殊需要者。
(三)申請單位邀請大陸經貿專業人士組團來臺,其成員人數在十人以下者得增列隨團秘書一名,逾十人者得增列隨團秘書二名。
(四)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所稱臺灣地區立案核準之省(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者,系指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或依工業團法、商業團體法及人民團體法核準設立之團體并符合下列條件者:
1.其目的事業受經濟部或陸委會監督或指導。
2.該團體以往曾從事兩岸經貿交流相關業務,經經濟部或陸委會認定有相關成效。
商務入臺證申請請聯系李非經理,微信號:908774598;電話:13671564323;400-001-5186